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許朝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四號

上訴人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櫻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滿惠
被上訴人
大地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山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台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一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朝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