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三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永偉通運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鎧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判決(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