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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三號

聲請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楊隆順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三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宣告張嘉政死亡,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

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家抗字第一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又本件再抗告人依法既不得再抗告,則並不因原裁定正本誤載為得抗告而得再抗告,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8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