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

再抗告人
陳春貴

右再抗告人因與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五三號),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供訴訟上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提供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其目的在阻止債權人實施假扣押,如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之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已不存在,無阻止執行之問題,供擔保之原因應認為已消滅。查本件再抗告人前依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八十二年度全字第一二八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四萬元後,聲請該法院以八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九十八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相對人乃依上開裁定提供擔保一千萬元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嗣再抗告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具狀撤回前開假扣押之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已不存在,相對人提供擔保撤銷假扣押之原因即應認已消滅,揆諸前揭說明,其自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擔保金。嘉義地院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尚非允洽。原法院認相對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將該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准予返還,經核於法洵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