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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二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許朝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
巨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佩吟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碟光電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對

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一八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最高法院認上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對該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一八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聲請再審。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在前訴訟程序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因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乃裁定駁回其上訴。揆之首揭說明,自不得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朝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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