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陳國禎李彥文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當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在原審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萬五千元(見二審卷㈠九六頁),其聲請意旨雖謂:伊為一介弱女子,貧病交迫,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係向人借貸而來,至今無力償還,現已告貸無門,實無力繳納三審裁判費云云,然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於民國 8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