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裕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火城
- 訴訟代理人
- 謝維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判決(八十八
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理由欄(即判決書正本第三頁正面第十三行及第十四行)所載「及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陳秀枝亦陳稱」,應更正為「及其又證稱」。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