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朝 威
訴訟代理人
周 中 臣律師
被上訴人
日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 阿 雪
被上訴人
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 煥 廷
被上訴人
課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 萬 生
被上訴人
盟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 政 發
被上訴人
信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 連 宗
被上訴人
明航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 秀 琴
被上訴人
戴 寶 盛
被上訴人
新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薛 玉 樹
被上訴人
新料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 松 夫
被上訴人
技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 大 著
被上訴人
峻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 文 欽
被上訴人
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 俊 彥
被上訴人
王 欽 松
被上訴人
啟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 天
被上訴人
梁金媽魯
被上訴人
傅家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 全 家
被上訴人
國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 國 進
被上訴人
視創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 龍 明
被上訴人
營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李照蟬
被上訴人
楊 德 村
被上訴人
永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桃
被上訴人
林 啟 禎
被上訴人
百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 有 良
被上訴人
育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 明 群
被上訴人
華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 天 成
被上訴人
李 明 宜
被上訴人
戊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慧 珍
被上訴人
邱 輝 葛
被上訴人
廣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金 生
被上訴人
黃 明 春
被上訴人
盟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馮 所 基
被上訴人
賢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 三 旗
被上訴人
慧仁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 明 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變更為陳朝威,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敍明。

次查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部分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