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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

減定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范秉閣朱建男曾煌圳許澍林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 ○
上訴人
甲 ○ ○
被上訴人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 阿 生
訴訟代理人
洪 修 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定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於民國 8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減定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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