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監事會議紀錄為虛偽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8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蕭亨國吳正一楊隆順陳淑敏黃義豐
  • 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 上訴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民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號 上 訴 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民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被 上訴 人 甲○○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監事會議紀錄為虛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 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原為民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變更為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有上訴人提出之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份為憑,先予敍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 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黃 義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十二 日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