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 抗告人
- 凌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賜海
右抗告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
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九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原法院因而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洵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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