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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楊隆順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抗告人
凌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賜海

右抗告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

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九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原法院因而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洵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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