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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五號

假扣押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黃熙嫣陳淑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五號

抗告人
三裕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娥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千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抗告之裁定(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一七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起之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依前揭說明,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陳 淑 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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