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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88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林奇福許朝雄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

  • 當事人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  明  人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 定代 理人 林明成 訴 訟代 理人 陳國雄律師 右聲明人因與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丙○○、戊○○○、丁○○○、甲○○為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乙○○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裁判前死亡,經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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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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