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麗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雯琇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四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八十一年間起,陸續向上訴人簽賭六合彩,嗣上訴人以伊積欠賭債為由,強迫伊簽發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系爭面額計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之本票三紙,屆期並執以聲請法院查封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二六四號、同段三二九-一號土地,伊為免上開土地遭拍賣,遂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以現金五百三十五萬元向執行處清償,上訴人受分配得五百二十九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元,而終結執行程序。上訴人明知對伊無任何債權,仍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因而受有前開利益,致伊受損害等情,爰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五百二十九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係向訴外人蔡榮瑞簽賭六合彩而積欠賭債一千五百萬元,並將土地設定抵押與蔡榮瑞以為擔保,嗣清償一千萬元後,因無力償還餘款五百萬元,乃向伊借用支票交付蔡榮瑞清償該款,蔡榮瑞並因而塗銷抵押權登記,嗣再由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與伊。被上訴人非向伊簽賭,伊受領系爭本票及票款具有法律上之原因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所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之判決廢棄,改判如其聲明,無非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持系爭本票,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查封伊所有土地,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伊為免土地遭拍賣,以現款五百三十五萬元向執行處清償,而終結執行程序,上訴人受分配得五百二十九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元之事實,業據提出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為證,並經調閱該院八十六年度執字第四三九一號執行事件案卷查明,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堪信為真實。查被上訴人因簽賭六合彩,積欠賭債一千五百萬元,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提供不動產設定本金二千五百萬元之抵押權與蔡榮瑞,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變更該抵押權登記為本金一千五百萬元,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因清償而塗銷登記各情,經證人蔡榮瑞證述明確,且有塗銷抵押權登記資料及高雄市政府三民地政事務所函附抵押權設定資料可憑。依證人蔡榮瑞與被上訴人之妻葉黃美雪之電話談話錄音,可知上訴人雖非為蔡榮瑞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股東,但上訴人與蔡榮瑞就六合彩賭博相互連線,被上訴人係向上訴人簽賭,上訴人再將牌支交給蔡榮瑞,蔡榮瑞並向上訴人收取賭資,上訴人為蔡榮瑞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柱仔腳」至明。證人蔡榮瑞所證「甲○○是向我簽賭,他欠我一千五百萬元,一千萬元有還,剩五百萬元,他開乙○○的票給我,屆期他叫我不要軋進去,乙○○陸續拿錢還我,用現金,我去他家拿錢」云云,顯係脫免上訴人為其六合彩賭博「柱仔腳」罪責之詞,無足採信,被上訴人主張其係向上訴人簽賭六合彩賭博,洵堪信實。雖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係向蔡榮瑞簽賭,積欠一千五百萬元賭債,簽發每紙面額一百萬元之本票十五紙與蔡榮瑞,並為蔡榮瑞設定本金一千五百萬元之抵押權云云,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依上述電話錄音,及證人蔡榮瑞之證言,足見被上訴人雖積欠「組頭」蔡榮瑞賭債,但並未簽發本票直接交付蔡榮瑞,前開十五張本票應係為設定抵押權而簽發以為抵押債權憑證之用,又因該抵押權係由上訴人負責設定,益見該十五張本票係被上訴人簽發交與上訴人持有,上訴人僅為蔡榮瑞辦理抵押權登記,並未將該本票交付蔡榮瑞,至堪認定,上訴人所辯委無可取。次查被上訴人之妻葉黃美雪為被上訴人清償一千五百萬元賭債中之九百五十萬元,分別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同年五月三十日、同年七月二日、同年七月三十日、同年八月十日匯款二百八十萬元、一百萬元、二百萬元、一百八十萬元、一百萬元與上訴人,有匯款申請書可稽。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均為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到期日亦均為同年九月三十日,緊接在葉黃美雪匯款之後,參以被上訴人因積欠賭債所設定之抵押權係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因清償而塗銷登記等情,足證被上訴人係為清償前開一千五百萬元賭債而簽發系爭本票與上訴人,要無疑義。又被上訴人簽賭之牌支係經由上訴人轉交,故由上訴人簽發支票交與蔡榮瑞以支付被上訴人應繳之賭資,而後再由上訴人以現金換回支票,益證上訴人交付支票與蔡榮瑞,乃因其為蔡榮瑞之「柱仔腳」,並非因被上訴人向其借票而為,被上訴人主張因向上訴人簽賭六合彩,簽發系爭本票清償賭債,堪信為實。再依被上訴人提供不動產為蔡榮瑞設定抵押權及還款情形,顯見上訴人雖於八十四年三、四月以前簽賭六合彩,但於八十五年間始清償賭債,則同年八月三十日簽發系爭本票,亦無悖於常理。按賭博係法令禁止之行為,本件被上訴人因簽賭六合彩,簽發系爭本票以清償賭債,其給付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雖明知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債務為賭債,但為免法院查封之土地遭拍賣,而為給付,乃出於不得已之事由,非基於任意給付,自無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之適用,其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返還受償之五百二十九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有所據,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原審一面謂被上訴人因簽賭六合彩,積欠「組頭」蔡榮瑞賭債,而提供不動產為蔡榮瑞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一面又認上訴人係蔡榮瑞之「柱仔腳」,被上訴人簽賭之對象為上訴人,系爭本票乃因清償上訴人賭債而簽發,已不無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次查所謂「柱仔腳」,其性質似為使用人或代理人,而非當事人。證人蔡榮瑞與被上訴人之妻葉黃美雪之電話談話係稱:被上訴人欲簽特尾,上訴人不收,當時伊正好在做六合彩,且與上訴人有連線,才讓被上訴人下簽賭特尾,賭金以土地設定抵押,伊委託上訴人處理,牌支均由上訴人轉來,伊每星期二、四去高雄拿牌支云云,有該電話錄音譯文可稽。參以前述原判決認被上訴人因簽賭六合彩,積欠「組頭」蔡榮瑞賭債,提供不動產為蔡榮瑞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及該抵押權擔保之金額,嗣由原設定之本金二千五百萬元,變更為一千五百萬元,被上訴人簽發每紙一百萬元之本票十五紙,均記載蔡榮瑞為受款人(見一審卷第八九頁至九一頁)各情,證人蔡榮瑞所證被上訴人向伊簽賭,積欠伊一千五百萬元云云,是否不足取,尚非無疑。究竟簽賭六合彩之實情如何﹖雙方當事人為誰﹖被上訴人積欠何人賭債﹖倘被上訴人係與證人蔡榮瑞賭六合彩而積欠蔡某賭債,則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係向伊借用支票清償蔡榮瑞賭債,而後簽發系爭本票與伊,伊受領本票及執行案款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一節,即非全無依據。乃原審就上開情形,未詳加調查審認明晰,徒以前揭情詞,遽認蔡榮瑞之證詞無足採取,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屬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