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
- 上訴人
- 耀輝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曉嵐
- 被上訴人
- 璟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孔琦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就尾款美金(下同)二萬元本息、更換帶保安器端子一萬三千元本息、計費套裝軟體二千五百元本息之上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上訴人關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