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九號
- 抗告人
- 宇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汝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七九三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者,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准許再抗告之列,自不得對於該裁定再行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認其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