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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吳正一謝正勝劉福來高孟焄許朝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
眾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苑靜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

判決(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僅就原審認定損害金額之職權行使為爭執,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朝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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