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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范秉閣朱建男曾煌圳許澍林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

上訴人
耀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嵐
被上訴人
璟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孔琦
訴訟代理人
林哲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就尾款美金(下同)二萬元本息、更換帶保安器端子一萬三千元本息、計費套裝軟體二千五百元本息之上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上訴人關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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