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
- 抗告人
- 金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天雄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南縣仁德鄉○○段鍾厝林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排除
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
七年度上字第四五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法院以其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台南縣仁德鄉○○段六○-四地號;建;面積○‧○九七○平方公尺土地上……」其中『平方公尺』之記載顯然錯誤,而裁定更正為『公頃』,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