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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七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蘇茂秋徐璧湖曾煌圳李慧兒楊鼎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
聽濤山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今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六號),聲請更正,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聽濤山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聽濤山人實業有限公司」,特此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楊 鼎 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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