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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四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劉福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四號

聲明人
張家麟

右聲明人因甲○○等與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明人以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選派鼎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崇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重整人,該裁定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抗更㈡字第五號裁定予以廢棄,改選派伊為重整人,爰聲明承受訴訟。查台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已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八六號裁定予以廢棄,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福 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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