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匯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右被上訴人因與伊朗回教共和國國防部間請求給付電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張伯欣為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由蔡茂興變更為張伯欣,有彰化商業銀行總行函可稽。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