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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給付代工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范秉閣朱建男許澍林鄭玉山許朝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上訴人
達樂音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宗
上訴人
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上訴人達樂音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仁宗

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張仁宗為上訴人達樂音樂事業有限公司前法定代理人呂金園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許 朝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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