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信喜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縱對其判決理由未能滿意,亦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請求,已據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亦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上訴,則上訴人在第二審係受全部勝訴之判決,依前說明,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能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