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再字第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再字第六六號
- 再審原告
- 高源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蓉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柱律師
- 再審被告
- 協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啟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台灣高
等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五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