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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再字第六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福來鄭玉山葉勝利高孟焄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再字第六六號

再審原告
高源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蓉
訴訟代理人
張金柱律師
再審被告
協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台灣高

等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五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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