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六號
- 抗告人
- 貽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貞興
王黛麗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泰盛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四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七三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認上開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判決正本將宣示判決日期「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誤載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製作正本日期「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誤載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係顯然之錯誤,因以裁定將該判決誤載部分予以更正,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仍以抗告人原法定代理人侯旺全業已死亡(按: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已由本院另以裁定由葉貞興、王黛麗為承受訴訟人)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