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二號
- 上訴人
- 乙 ○ ○
- 訴訟代理人
- 沈 朝 江律師
- 被上訴人
- 上好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
- 被上訴人
- 丙○○○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判決(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為不服下級法院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故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查本件上訴人並非原審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受裁判之當事人,亦非判決後得依該承受訴訟接替當事人之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