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劉福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二號

上訴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沈 朝 江律師
被上訴人
上好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 ○
被上訴人
丙○○○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判決(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為不服下級法院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故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查本件上訴人並非原審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受裁判之當事人,亦非判決後得依該承受訴訟接替當事人之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