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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蘇茂秋徐璧湖朱建男曾煌圳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後,再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乃逾期迄未據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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