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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

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澍林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信喜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縱對其判決理由未能滿意,亦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請求,已據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亦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上訴,則上訴人在第二審係受全部勝訴之判決,依前說明,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能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碧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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