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號
- 上訴人
- 酉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世芳
- 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私立東海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亢沛
- 訴訟代理人
- 劉北元律師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三日,算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