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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更正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陳淑敏劉福來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被上訴人
課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贒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賢華企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贒華企業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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