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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澍林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
貽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貞興
法定代理人
王黛麗
被上訴人
泰盛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秋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彭玉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葉貞興、王黛麗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本院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後始發見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侯旺全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死亡,有該戶籍謄本可稽。因兩造迄未為本件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依上訴人公司設立暨解散登記之相關資料及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查明葉貞興、王黛麗(上訴人公司董事)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自應由該二人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即與被上訴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碧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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