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澍林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
關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被上訴人
安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登明
被上訴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碧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