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 上訴人
- 關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珍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 被上訴人
- 安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登明
- 被上訴人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
左:
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