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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上訴人
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娜約
被上訴人
緯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周娜約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

理由

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李益昌,惟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已變更為周娜約,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然迄未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本院命其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陳 碧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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