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 上訴人
- 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娜約
- 被上訴人
- 緯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周娜約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
理由
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李益昌,惟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已變更為周娜約,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然迄未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本院命其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