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華
- 訴訟代理人
- 許晏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被上訴人
- 瑞佑電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
第二二○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戊○○,住高雄市鎮七五號」「被上訴人乙○○○」應分別更正為「被上訴人丙○○,住高雄小港區○○路二八五號」
「被上訴人甲○○」。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