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徐璧湖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上訴人
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華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上訴人
瑞佑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

第二二○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戊○○,住高雄市鎮七五號」「被上訴人乙○○○」應分別更正為「被上訴人丙○○,住高雄小港區○○路二八五號」

「被上訴人甲○○」。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徐 璧 湖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五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