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吳啟賓高孟焄許朝雄朱建男謝正勝
  • 法定代理人
    林騰雲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嘉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騰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台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 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 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 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 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表明者顯與上開 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 原審依職權取捨證據、解釋契約,認定「上訴人係向訴外人林騰貴買受土地,被上訴 人非該買賣契約之出賣人,上訴人不得依買賣契約書第十三條之約定,主張對被上訴 人所有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等事實,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謝 正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