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蘇茂秋徐璧湖朱建男李慧兒劉福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寶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基隆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之系爭房屋,縱有熱水管未連結之瑕疵,然甚易修補,被上訴人亦未拒絕修補。又該房屋樓版短向截斷鋼筋二支、長向截斷六支,雖會降低樓版之結構極限強度,致承載能力未能符合原設計需求,但不致影響原房屋主結構之安全性。上開瑕疵既非重大,上訴人未限期被上訴人補正前,若解除系爭房屋之買買契約,顯失公平。是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同額違約金,即非有理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理由矛盾,而未具體表明究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劉 福 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