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澍林葉勝利
  • 法定代理人
    劉德財、陳明雄

  • 上訴人
    惠爾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六號 上 訴 人 惠爾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財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 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 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 釋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 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違背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本院相關判例 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 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暨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 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本件上訴人既未能如期履行兩造合約第六條、 第十一條之約定,完成系爭工程機械之交貨安裝及廠內試車,所提出之出貨單並不能 證明全部工程之廠內試車及交貨安裝完畢,其可歸責之原因在於上訴人,則被上訴人 以訴狀繕本送達為解約之意思表示,並據以訴請上訴人返還已受領之系爭定金新台幣 (下同)八十三萬四千七百五十元本息,即屬正當,另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第二、三期工程款一百八十四萬六千元本息,則非有據,不應准許等情,泛言謂為違 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