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 上 訴 人 寶瑪科技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被 上訴 人 展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鳳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 法院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 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 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 釋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 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認作主張事實、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 理由不備及適用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不當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 ,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 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既於寶瑪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寶瑪公司)所屬兩個網站刊登足以損害被上訴人商譽之系爭產品比較表,且 刊登時間長達一年,上訴人自應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於寶瑪公司所 屬兩個網站,以十二號字體連續刊登刑事判決犯罪事實內容一年,藉以回復被上訴人 公司名譽,洵屬適當之處分,應予准許等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