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顏南全
- 法定代理人簡盛義、詹益宏
- 上訴人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僑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六號 上 訴 人 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盛義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僑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宏 被 上訴 人 庚○○ 甲○○ 丁○○ 丙○○ 戊○○ 乙○○ 己○○ 辛○○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六八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 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 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 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 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表明者顯與上開 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 原審依貸款切結書、合約書、轉帳傳票、簽收單、電匯回單、上訴人與僑力公司、壬 ○○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簽訂之協議書、上訴人與壬○○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 八日簽訂之協議書,認定僑力公司對壬○○負有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五百萬元債 務,壬○○及其所指定之人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並無通謀意思表示及詐害行為, 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或有不當得利,上訴人不得本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就原審已 論斷者,泛言未說明,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顏 南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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