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六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李 梁 訴訟代理人 黃秋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治亞 訴訟代理人 陳凱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由白陽泉變更為潘治亞有其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 ,並經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先說明。 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 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 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 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 人對第二審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 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 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蘇 達 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