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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吳啟賓高孟焄朱建男謝正勝陳淑敏

  • 當事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五五號 再 審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訴訟代理人 張 勤 再 審被 告 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體賢 再 審被 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再 審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包芷渝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一五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0號裁定聲請再 審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一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就原第 二審判決部分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專屬 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處 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陳 淑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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