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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劉福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

抗告人
陳聰傑

右抗告人因與陳聰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

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對於不得上訴者,應記載「不得上訴」,均係由法院書記官所製作,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由法院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如當事人對於上開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時,始由其所屬之法院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自明。

乃原法院竟對上開法院書記官之記載逕認其記載為無不合,而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即難謂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