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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顏南全許澍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抗告人
英商戴斯醫療持股有限公司(即DAYS MEDICAL HOLD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歐尼爾(BARRY O'NEILL)
抗告人
柯摩爾(MORGAN CROWE)
抗告人
戴 頓(JOHN DALTON)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右抗告人因與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年度全字第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假處分為保全程序,非確定私權之訴訟程序,債權人之本案請求是否成立,非保全程序所得實體審查,至本院七十一年五月四日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稱債權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法院得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之情形,係指債權人之請求,經以後之本案判決否認,從形式上觀察,認情事確已變更,債權人之請求權確已不存在,債權人所受本案敗訴判決,縱提起上訴,上級法院亦不至廢棄改判而言,否則債權人之本案訴訟於第一審法院受敗訴之判決尚未確定,即概認情事確已變更,將難於貫徹假處分制度之保全功能。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停止董事職權等本案訴訟,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假處分之情事已有變更為由,向本案訴訟繫屬之原法院聲請撤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亥字第三○○三號假處分裁定。原法院以:相對人依假處分保全執行之請求,雖經本案判決否認,但相對人所受敗訴之本案判決,並不能從形式上觀察,相對人之本案請求顯無理由之情形,相對人就本案訴訟已提起上訴,由該院審理中,嗣後相對人將提出如何攻擊方法,尚未能窺知,應由兩造就訴訟程序中為完全之辯論而定,亦有可能廢棄改判,自難以第一審已判決相對人敗訴,即謂命假處分之情事確已變更,因而裁定駁回其撤銷假處分之聲請,難謂有何違背法令。又 Dcc公司縱已出售其所有之 DSI公司股份,亦不足以釋明抗告人未參與 Dcc ShopriderInc 之業務而認為假處分之情事確已變更。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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