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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顏南全許澍林

  • 當事人
    英商戴斯醫療持股有限公司柯摩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抗 告 人 英商戴斯醫療持股有限公司(即DAYS MEDICAL HOLD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歐尼爾(BARRY O'NEILL) 抗 告 人 柯摩爾(MORGAN CROWE) 戴 頓(JOHN DALTON)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右抗告人因與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年度全字第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假處分為保全程序,非確定私權之訴訟程序,債權人之本案請求是否成立,非保全 程序所得實體審查,至本院七十一年五月四日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稱債權人提起 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法院得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之情形,係指債權人之 請求,經以後之本案判決否認,從形式上觀察,認情事確已變更,債權人之請求權確 已不存在,債權人所受本案敗訴判決,縱提起上訴,上級法院亦不至廢棄改判而言, 否則債權人之本案訴訟於第一審法院受敗訴之判決尚未確定,即概認情事確已變更, 將難於貫徹假處分制度之保全功能。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之停止董事職權等本案訴訟,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判 決相對人敗訴,假處分之情事已有變更為由,向本案訴訟繫屬之原法院聲請撤銷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亥字第三○○三號假處分裁定。原法院以:相對人依假 處分保全執行之請求,雖經本案判決否認,但相對人所受敗訴之本案判決,並不能從 形式上觀察,相對人之本案請求顯無理由之情形,相對人就本案訴訟已提起上訴,由 該院審理中,嗣後相對人將提出如何攻擊方法,尚未能窺知,應由兩造就訴訟程序中 為完全之辯論而定,亦有可能廢棄改判,自難以第一審已判決相對人敗訴,即謂命假 處分之情事確已變更,因而裁定駁回其撤銷假處分之聲請,難謂有何違背法令。又 D cc公司縱已出售其所有之 DSI公司股份,亦不足以釋明抗告人未參與 Dcc Shoprider Inc 之業務而認為假處分之情事確已變更。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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