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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六號

給付派下房份金裁定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六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之被繼承人何阿水與甲○○等間請求給付派下房份金裁定承受訴訟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甲○○等係依委任關係訴求抗告人之被繼承人何阿水給付派下房份金,與抗告人所主張之派下房份金之繼承惟男系子孫享有無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何阿水敗訴之判決,何阿水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繫屬中死亡,未據其繼承人即抗告人與另一繼承人廖何暖聲明承受訴訟,原法院因以裁定命抗告人及廖何暖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於法洵無違誤。抗告人爭論廖何暖非派下男系子孫,無房份金繼承權,無命其承受訴訟之必要云云,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六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派下房份金裁定承受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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