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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劉延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二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查原法院於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審理中,以抗告人涉有誣告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定於抗告人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原法院卷㈠第一六九頁)。嗣原法院以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乃依相對人之聲請,以裁定撤銷該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惟查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見原法院卷㈡第四二頁)係就相對人所涉偽造文書案件而為之裁判,原法院疏未注意,誤為抗告人被訴誣告罪嫌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而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不無可議。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延 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