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因與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二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查原法院於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審理中,以抗告人涉有誣告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定於抗告人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原法院卷㈠第一六九頁)。嗣原法院以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乃依相對人之聲請,以裁定撤銷該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惟查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見原法院卷㈡第四二頁)係就相對人所涉偽造文書案件而為之裁判,原法院疏未注意,誤為抗告人被訴誣告罪嫌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而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不無可議。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