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曾桂香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葉勝利

  • 當事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張勤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三號 再 抗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代 理 人 張 勤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九十一年度抗更㈠字第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必須裁定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始足當之。 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如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對於該裁定如何違 背法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 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惟核其抗告狀所載內容,係就原法院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裁定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 體表明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葉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