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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沈方維

  • 當事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張勤因與相對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七號 再 抗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代 理 人 張 勤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五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七二八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聲明不服者,為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之抗告裁定 提起異議及抗告,應視為再抗告,依再抗告程序處理,先予敍明。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 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 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 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沈 方 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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