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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八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陳國禎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八號

上訴人
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榮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良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由王智良為上訴人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其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永亮變更為王智良,有經濟部公司執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其新任法定代理人王智良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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