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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錦豐楊鼎章吳麗女許朝雄陳淑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二號

上訴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上訴人
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修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邱進修為上訴人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信普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先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邱進修,繼經高雄市政府撤銷登記在案,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台北縣政府函及高雄市政府函可稽,依法信普公司應行清算,但其清算人經本院命兩造陳報,信普公司並未陳報,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農民銀行)則陳報無證據證明信普公司有選定清算人,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且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因此,中國農民銀行具狀聲明由股東兼董事之邱進修為信普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二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